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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将终结 汽车业四潜规则陷绝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金羊网(广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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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反垄断法将于8月1日生效,这部法律强化了最初在1993年颁布的一系列反垄断法规。据中美两国的法律专家称,中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将使其成为全球反垄断监管领域与欧盟、美国势均力敌的第三支力量。而对于国内汽车行业而言,发垄断法将有可能彻底终结业内某些潜规则。


A 厂商“不平等条约”面临终结

《反垄断法》将正式实施,其中最重要的便是经销商与汽车制造商之间的“不平等条约”将面临巨大挑战。《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对汽车制造业和经销商的种种规定,也将因在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弊端和不完善而面临调整。尤其是与《反垄断法》在部分条款上的抵触而备受汽车行业关注。

潜规则一:最低限价

涉嫌触犯条款:

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影响:宝马也有可能10万元买到

“最低限价”这个词,相信每一个经销商都对此感触良深。汽车生产厂家为了预防经销商大幅度降价,部分厂家在对新上市的产品制定指导价的同时,还对各地区的经销价格实施最低限价,超过最低限价的经销商将面临处罚。

这在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办法》第六条中可以找到依据:“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如此一来,原本在法律上平等的法人———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却因《办法》的实施而使经销商的地位变为厂家的从属。

这就让经销商在价格问题上没有太大余地,无法根据市场的需求和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汽车的销售价格。经销商如果为消化库存而大幅降价将会受到厂商的经济处罚。《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经销商在价格上将具备与它的独立法人地位同等的价格决定权,而汽车厂家将无法直接针对消费者进行定价,对经销商的产品最低限价则被认为是明显的垄断行为。


可以举一个稍微极端的例子,某宝马经销商为清理库存,将店内的几辆宝马以10万甚至更低的价格卖给消费者。由于《反垄断法》的实施,此举将不再受到厂家的“制裁”。

如果你身在广州,想从深圳的经销商手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没有人会觉得经销商的“跨区销售”触犯了法律。但在汽车行业,这种情况一直是不被允许的。但在国内汽车销售中,利用区域限制控制价格,形成垄断的行为屡见不鲜。

对经销商来说,如果不同地区的汽车经销商相互串货,将甲地的车卖到乙地,便是严重的违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被厂家取消经销商资格。对于消费者,汽车生产厂商则要求买车者必须提供身份证或者暂住证,买车与上牌照必须在同一城市,从消费层面进行地区限制。

各种商品随着地域的不同而出现价格差异是很自然的市场现象。《反垄断法》在第八条第三款中规定,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实际上,欧盟《反垄断法》中也有类似规定: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零售商、敲定零售价、划分和限制销售范围的做法属于非法。

根据目前现状看,届时当《反垄断法》实施后,国内汽车销售市场“禁止跨区域销售”的限制将有所改观。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某地,比如甘肃某经销商清理库存汽车,但当地购买力有限,于是上海的消费者便到此地购车,而消费者和经销商都可以名正言顺地交易,不再被禁止。

潜规则二:限制跨区销售

涉嫌触犯条款:

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影响:从上海到甘肃买便宜车

潜规则三:强制采购本地汽车

涉嫌触犯条款: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

影响:去北京坐出租车不再只能选现代索纳塔、伊兰特

政府采购对汽车厂家来说也是块大肥肉。

在我国,各地为了保护发展本地汽车产业,往往会通过一些行政手段来促进本地品牌汽车的销售,甚至直接“下令”规定某个行业或者部门只能买本地品牌的汽车。

在很多城市,大街上跑的“本地产”汽车数量大大超过了其他品牌。而一些城市出租车大多被单一品牌垄断就是最典型的一个例子。

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可以设想一下,届时去北京出差或者旅游,由于不再限制到指定的汽车厂家购车,投放到北京市场的出租车或将五光十色,可选择性大大增加。市民完全可以尝尝不坐现代索纳塔、伊兰特出租车的感觉。

潜规则四:制定限制竞争规定

涉嫌触犯条款: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

影响:4S店模式或将OVER 换个奔驰零件不再“仅此一家”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自实施以来便争议不断。其中最大争议便是,《办法》中的诸多细则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不利于市场自由竞争。

《办法》推崇的是单一品牌经营,即鼓励4S店销售模式。但如今国内市场上,尤其是高档豪华汽车的零部件配送以及价格,是汽车产业链上垄断最为明显的环节。由于这些高档豪华车的生产厂商只对指定的4S店单一配送,消费者除了到指定的4S店维修汽车外,别无选择。厂家对高档汽车的零部件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而一旦在零部件上垄断后,汽车厂家就可以对维修和价格进行进一步的垄断。

对此,知名汽车分析师贾新光表示,由于汽车厂商大多采用4S店的营销形式,将汽车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直接纳入整体运营,因此在目前汽车整车销售利润趋薄的状况下,零部件的销售和汽车的维修已经成为汽车生产厂商与4S店的最大利润点。

所以,要想配件价格低,维修费透明,就必须打破4S店的垄断局面。也许,《反垄断法》的施行能够让高档汽车的售后与维修出现一个新的局面。可以设想一下,以后你的奔驰需要维修,完全可以不用去有限的一两家4S店“挨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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